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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正权因与重庆市长安跨越车辆营销有限公司、兰州源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甘肃天煜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正权,重庆市长安跨越车辆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3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正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安跨越车辆营销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c片区。法定代表人:罗志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源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营门滩4号。法定代表人:崔俊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天煜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182号。法定代表人:魏世明。再审申请人王正权因与重庆市长安跨越车辆营销有限公司、兰州源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甘肃天煜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正权申请再审称,一、王正权购买车辆后,车辆出现问题,需要更换配件时,被申请人无故推脱至今,且车辆的部分配件不合格。二、车辆的部分配件是被申请人在修理过程中损坏的,其推诿未修复。三、被申请人不提供配件,致使车辆无法维修,造成停运及超期审验,被申请人应该赔偿损失。四、原一审开庭时间存在问题。故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正权于2009年9月1日购买车辆,若其认为车辆的部分配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二年。王正权在购买车辆超过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限后,要求免费更换汽车配件,责任是否应有汽车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来承担,缺乏法律依据。二审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正权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正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