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杰滨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杰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更13号罪犯郑杰滨,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揭普法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杰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杰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6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9日。执行机关因罪犯郑杰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杰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记功;另获得嘉奖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杰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杰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举添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何伟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东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