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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2执2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波,邱春燕,广西贵港市金水道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2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金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蒙东毅,该社风险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源,该社员工。被执行人:梁波,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西山镇县。被执行人:邱春燕,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金水道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山北路吉田大厦*楼***室。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波、邱春燕、广西贵港市金水道船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72民初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桂72执230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金水道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金水道398”号船舶,现因该船已于2017年3月29日被本院依法公开拍卖,买受人杨世强(身份证号:)以10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价款,船舶已于2017年4月14日向买受人杨世强移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金水道398”号船舶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成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