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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邹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邹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443号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路。法定代表人:李福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平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邹俊,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邹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熙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