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543张作程与高正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作程,高正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543号原告:张作程,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妍,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正兵,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作程与被告高正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作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作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张作程承担。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柏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