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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贺剑华、夏雨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剑华,夏雨寒,夏红星,张根成,唐秀英,王赵凤,张壮,张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806号申请执行人:贺剑华,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夏雨寒,女,199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夏红星,男,194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根成,男,193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唐秀英,女,193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王赵凤,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壮,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双,女,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人贺剑华、夏雨寒、夏红星与被告张根成、唐秀英、王赵凤、张壮、张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剑华、夏雨寒、夏红星作出撤回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321执8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