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特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道凤、曹文亮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道凤,曹文亮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123号申请人:陈道凤,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曹文亮,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申请人陈道凤、曹文亮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道凤、曹文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14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曹文亮赔偿陈道凤: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三轮车维修费等合计2626元,于2017年4月14日已履行完毕;二、曹文亮、陈道凤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