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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9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健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健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9刑初23号公诉机关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健,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宁县。2014年6月4日,因赌博被泰宁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三百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陈邵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2时许,被告人郭健与陈鑫(已判刑)、邹文辉、袁玉卿(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泰宁县杉城镇利达大厦对面公园内吃烧烤,张某、罗某等人到利达大厦对面上公厕,途经郭健等人旁边时,与郭健一伙一穿白色上衣男子调戏了张某等人,随后还尾随张某等人到公厕,并将张某等人围堵在公厕内,张某随即联系谢某并叫其前来解围。谢某到场后欲与张某等人离开,穿白色上衣男子再次言语调戏张某并阻拦谢某、张某等人离开,谢某、张某等人并未理会,穿白色上衣男子随即殴打谢某,郭健、袁玉卿等人见状,也冲上前殴打谢某,李某、黄某2见状,欲上前劝架,也被郭健等人殴打。期间,陈鑫持啤酒瓶砸到谢某头部,后又拳击李某左眼,并手持塑料凳殴打黄某2;郭健对谢某拳打脚踢,后又拳击黄某2,致使谢某、李某、黄某2受伤。谢某头皮创伤、面部皮肤擦伤、双膝下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李某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郭健被泰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郭健等人赔偿被害人谢某、黄某2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陈鑫供述,被害人谢某、李某、黄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罗某、梁某、黄某1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泰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受害人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健目无法纪和社会公德,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公然挑衅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郭健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归案后,郭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健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谢某、黄某2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郭健具有坦白情节的公诉意见,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2月16日起至2017年0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峥嵘审 判 员  黄建明人民陪审员  唐雪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丽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