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2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路来印与张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来印,张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166号之一原告:路来印,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张加宝,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路来印与被告张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路来印在2017年4月14日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来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路来印承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