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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2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路来印与张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来印,张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166号之一原告:路来印,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张加宝,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路来印与被告张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路来印在2017年4月14日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来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路来印承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