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巧、李松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巧,李松年,李宜军,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南关社区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财保27号申请人:杨巧,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申请人:李松年,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飞,男,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绘丹,女,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宜军,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地址: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彭永锋,系办事处主任。被申请人: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南关社区居委会,地址:汝州市南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占国。申请人杨巧、李松年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宜军的174820.08元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杨巧、李松年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巧、李松年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宜军的174820.08元拆迁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黎晨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