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颖刚与嵇刚、南京美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颖刚,嵇刚,南京美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3196号原告:孙颖刚,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嵇刚,男,1976年3月15日,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南京美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77号-33。法定代表人:虞来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平,该公司法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丰东路388号。原告孙颖刚诉被告嵇刚、南京美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南京美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南京美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雨花台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市��×区,被告南京美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也在本市××区,同时,另两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市秦淮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南京美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南京美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君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彭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