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16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瑜、丁怀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瑜,丁怀光,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67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瑜,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丁怀光,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王静,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瑜与被执行人丁怀光、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