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树东申请孙士友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树东,孙士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财保30号申请人:陈树东,男,汉族,职员,住望奎县。被申请人:孙士友,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申请人陈树东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士友自有的货车予以保全。并以本人的存款提供担保。申请人陈树东于2017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树东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判员李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文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