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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6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43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彭辉,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号**幢***号,身份证号码3401021968********。被申请人:李德峰,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彭辉与被申请人李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皖0102民初64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德峰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彭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彭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德峰在合肥长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价值1200000元股权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彭红名下位于合肥市濉溪路254号南国花园1幢408室房屋的查封(房地权证:庐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良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