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云刚、刘东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云刚,刘东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刚,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学(系上诉人之父),男,195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东海,男,194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珠,菏泽牡丹诚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云刚因与被上诉人刘东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云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