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与周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周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504号原告: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瑞和城物流园8栋110,组织机构代码:73915857—8。法定代表人:皮义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小平,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周小平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