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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与胡林忠、胡国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胡林忠,胡国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4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住所地诏安县南诏镇良峰路。主要负责人:沈育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召泉,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煌,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胡林忠,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胡国发,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与被告胡林忠、胡国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