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与胡林忠、胡国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胡林忠,胡国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4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住所地诏安县南诏镇良峰路。主要负责人:沈育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召泉,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煌,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胡林忠,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胡国发,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与被告胡林忠、胡国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