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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红伟与马建锋、孔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伟,马建锋,孔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066号原告:孙红伟,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被告:马建锋,男,198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被告:孔战军,男,1980年5月5日生,汉族,住××。原告孙红伟诉被告马建锋、孔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孙红伟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红伟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