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红伟与马建锋、孔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伟,马建锋,孔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066号原告:孙红伟,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被告:马建锋,男,198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被告:孔战军,男,1980年5月5日生,汉族,住××。原告孙红伟诉被告马建锋、孔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孙红伟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红伟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