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瑞峰与被告郝宝华、吴改玲、王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峰,郝宝华,吴改玲,王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239号原告李瑞峰,男。被告郝宝华,男。被告吴改玲,女。被告王惠军,男。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瑞峰与被告郝宝华、吴改玲、王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瑞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郝宝华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对被告郝宝华、王惠军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并提供李瑞峰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陕KS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瑞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郝宝华的工资账户,被告郝宝华、王惠军的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郝宝华的工资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府州支行,账号43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告郝宝华、王惠军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