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克振与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振,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571号原告:张克振,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号春林庭苑*栋*单元。法定代表人:彭习国。被告: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天门市竟陵办事处东湖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宏伟。原告张克振诉被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克振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克振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振撤诉。案件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3220元,由原告张克振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刘邦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