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2407陈宝贵与王保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贵,王保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407号原告:陈宝贵,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保建,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0号凯旋广场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46234743F。负责人:杨军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宝兵,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宝贵与被告王保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宝贵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保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宝贵撤回对被告王保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陈宝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振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婷附件: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