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忠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忠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特12号申请人:朱忠光,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申请人朱忠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忠光称,申请宣告朱丹妮死亡。事实和理由:朱忠光与朱丹妮系父女关系,2016年7月9日,台风“尼伯特”造成闽清县特大洪灾,朱丹妮在洪灾中去向不明,经多方寻找无音讯,不可能生存。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朱丹妮,女,200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尤溪县城关镇××号,现住闽清县××朱厝村朱厝339号,系申请人朱忠光的女儿。2016年7月9日台风“尼伯特”在闽清县内引发特大洪灾,朱丹妮在洪灾中失踪,闽清县坂东镇林田村民委员会、闽清县坂东镇人民政府证明朱丹妮经多方寻找均无音讯,不可能生存。申请人朱忠光申请宣告朱丹妮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在福建法制报发出寻找朱丹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朱丹妮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朱丹妮在2016年7月9日的洪灾中下落不明,在本院发出寻找公告的期限届满后仍然下落不明,其父朱忠光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丹妮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冀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