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乾安县福生农资经销中心宁跃明韩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福生农资经销中心,韩贵军,宁跃明,姜淑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228号原告:乾安县福生农资经销中心,住所地:乾安县梧桐大街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表人:刘福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严字乡君字村。被告:韩贵军,乾安县人,现住大安市。被告:宁跃明,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姜淑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福生农资经销中心与被告韩贵军、宁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福生农资经销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柯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