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安丘市国土资源局、李德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丘市国土资源局,李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4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青云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薛涛,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永胜,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辛晓莉,该局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李德宝,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德宝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了本案。查明,被执行人李德宝未经依法批准,于2007年3月非法占用安丘市大东营村集体土地1520平方米圈院搞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此,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安国土资行罚字[201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非法占地1520平方米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5600元。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逾期不交,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非法占地1520平方米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45600元;3、加处罚款人民币456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安丘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安国土资行罚字[201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李德宝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国土资行罚字[201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不动产部分,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国土资源局与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安丘市兴安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时,由违法所在地的安丘市兴安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具体实施事宜。审判长 刘德军审判员 刘陆洲审判员 李娜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