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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宜兴丁蜀镇湖光路51号。法定代表人:吴余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东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园区。法定代表人:倪建林,该公司总经理。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苏民终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东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因江苏东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溧水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996号民事判决书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晓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