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光兵与江某某、明平芳监护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兵,江某某,明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光兵,男,1964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江某某,男,2000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明平芳,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李光兵与被执行人江某某、明平芳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2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全部执行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