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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光兵与江某某、明平芳监护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兵,江某某,明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光兵,男,1964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江某某,男,2000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明平芳,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李光兵与被执行人江某某、明平芳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2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全部执行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