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行审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桐柏县公安局、郭栓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柏县公安局,郭栓,桐柏县公安局,郭栓,桐柏县公安局,郭栓,桐柏县公安局,郭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30行审272号申请人桐柏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杜万成,任局长职务。被申请人郭栓,男,汉族,1985年5月2日生。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411330-10059998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交通违章罚款及滞纳金。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公安局对被申请人郭栓作出的编号为411330-100599988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