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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天津汇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顺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汇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顺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928号原告:天津汇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源润大厦A516。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该公司职员。被告:刘顺利,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汇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顺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汇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汇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汇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兴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