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大连市金州区诚达装饰材料商店与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金州区诚达装饰材料商店,王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276号原告:大连市金州区诚达装饰材料商店。经营场所:金州区光明街道胜利路。经营者:卢庆志,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王兵,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金州区诚达装饰材料商店诉被告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市金州区诚达装饰材料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大连市金州区诚达装饰材料商店负担。审判员 谈建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