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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姜红军诉罗成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军,罗成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民初777号原告姜红军,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罗成彬,男,1972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红军诉被告罗成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红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期间其与被告自行和解,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姜红军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