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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宝陆地产有限公司与姜永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宝陆地产有限公司,姜永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民初867号原告:山东宝陆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天福路北170号楼。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雅丽,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永超,无业。原告山东宝陆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永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宝陆地产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雅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永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宝陆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山东宝陆地产有限公司不向姜永超支付工资7200.00元;2、诉讼费由姜永超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姜永超系文登宝陆旅游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宝陆旅游文化公司)的职工,为其提供劳动。宝陆旅游文化公司与山东宝陆地产有限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该办公地点设立统一的机房、信息部、保安及电工等,姜永超工作于机房。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山东宝陆地产有限公司没有义务为其补发工资7200.00元。后姜永超向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提交申请,该委作出威文劳人仲案字(2017)第35号裁决书,裁决山东宝陆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姜永超工资7200.00元。山东宝陆地产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姜永超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姜永超在宝陆旅游文化公司机房工作期间,工资由宝陆旅游文化公司发放。山东宝陆地产有限公司与宝陆旅游文化公司系独立法人单位。后姜永超向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提交申请,该委作出威文劳人仲案字(2017)第35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山东宝陆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姜永超)工资7200.00元等。山东宝陆地产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与事实不符,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证据。现姜永超未到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资由山东宝陆地产有限公司发放,现有证据证明其工作期间工资由其他企业单位发放,双方劳动关系无法确认。故对于山东宝陆地产有限公司要求不支付姜永超工资7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山东宝陆地产有限公司不支付姜永超工资720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姜永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力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