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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4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惠莲与被告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莲,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4民初1226号原告:王惠莲,1975年5月1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甲59-2号123房间。法定代表人:王烨。原告王惠莲诉被告北京沃奇新德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惠莲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惠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莲撤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王惠莲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凡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