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司惩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高小玉与何世银、何具清排除妨害纠纷罚款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小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川0525司惩7号被罚款人:高小玉,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何世银申请执行何具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高小玉严重妨碍法院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高小玉罚款2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