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庆军、梁山县九利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军,梁山县九利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军,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梁山县九利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梁山县开发区(九利食品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徐卫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山县九利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山县九利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自动履行了(2016)鲁0832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庆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山县九利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