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某甲申请执行孙某乙健康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男,住姚安县栋川镇。被执行人孙某乙,男,住姚安县栋川镇。本院在执行孙某甲与孙某乙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云2325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孙某乙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甲经济损失6955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孙某甲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某乙承担35元。”现上述款项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25民初5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清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发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