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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马荣与杨爱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荣,杨爱东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荣,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伟(马荣儿子),1994年6月2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爱东,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上诉人马荣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荣经本院释明后接受一审判决,并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理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马荣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0元由上诉人马荣负担,本院退还上诉人马荣21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张 诚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