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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02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旭伟诉被告旦增欧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伟,旦增欧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502民初55号原告:周旭伟,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市。被告:旦增欧珠,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藏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原告周旭伟诉被告旦增欧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周旭伟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旭伟以2015年12月13日被告旦增欧珠与案外人阿旺次珠共同从原告周旭伟处购买了价值2700元的麻将机一台,后被告旦增欧珠与案外人阿旺次珠又分别向原告周旭伟出具了两份欠条,现分别起诉被告旦增欧珠与案外人阿旺次珠不合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旭伟负担。审判员 巴桑卓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娜  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