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银连与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银连,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8行初5号原告孙银连,住西平县。诉讼代理人王双成,住址同上。被告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西平县中成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姬凤群,男,该局局长。诉讼代理人杨明,男,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银连诉被告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孙银连于2017年4月12日以被告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房屋登记职权已经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银连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银连撤回对被告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银连负担。审 判 长 张铁良审 判 员 张新生人民陪审员 袁 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