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涛与吉林省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吉林省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860号原告:杨涛,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吉林省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克成,经理。原告杨涛与被告吉林省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农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合同;责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日,原告在被告公主岭办事处购买一台M12**-D型拖拉机一台,价格216000元,至2014年9月1日,原告共付款12万元。2014年秋季,原告使用该车时,发现该车有烧机油现象,被告承诺给原告解决,但2014年10月被告将车开回公主岭办事处,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发动机更换。原告因该车已不是原来车辆要求被告解除合同,被告在没有交付车辆的时候向原告主张购车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保换原告合法权益。经本院审查,原、被告间因购买农机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已经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且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吉03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上述判决,现杨涛依据相同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相同的理由(被告更换发动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与雷沃农机公司的纠纷可以通过申请再审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法退还原告杨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