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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卢晨曦四都坪乡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晨曦,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九年一贯制学校,卢晨曦,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九年一贯制学校,卢晨曦,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九年一贯制学校,卢晨曦,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九年一贯制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818号原告:卢晨曦,女,2012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2012********,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骡子塔村骡子塔组。法定监护人:卢梦君,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90********,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骡子塔村骡子塔组。系原告母亲。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九年一贯制学校。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校校长。原告卢晨曦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卢晨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晨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秦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邦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