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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濮存平与被告吴义进、邱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存平,吴义进,邱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7民初1460号原告:濮存平,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吴义进,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邱小花,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濮存平与被告吴义进、邱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先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存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义进、邱小花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濮存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1999年4月24日结婚。2013年2月21日前,被告吴义进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年利息17500元。2013年2月21日,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分别出具了7万元、5万元的借条。上述借条中,7万元是借款本金,5万元是借款利息。上述本息至今未归还。被告吴义进、邱小花未答辩。针对以上意见,原告提交了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二被告于1999年4月24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21日,被告吴义进向原告出具7万元的借条,约定年息17500元。同日,被告吴义进还向原告出具5万元的借条。上述款至今未归还。以上事实,由借条、结婚登记表、原告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事实应予认定。原告主张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按民间借贷约定利率的上限即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4.8万元。故被告吴义进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4.8万元。上述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义进、邱小花应归还原告濮存平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4.8万元,合计11.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濮存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濮存平承担50元,由被告吴义进、邱小花承担2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南京市中级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a。逾期未预缴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