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甲、侯乙、崔某某、贺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389号申请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陕西省子洲县大理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崔某某,男,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甲、侯乙、崔某某、贺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崔某某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开设27100804011xxxxxxx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某某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开设27100804011xxxxxxx账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60元,由申请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加斌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