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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龙韵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休闲网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龙韵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休闲网吧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2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龙韵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201号。法定代表人:孔垂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程,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娟,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休闲网吧,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学校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鸿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虎,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连,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龙韵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休闲网吧(以下简称休闲网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休闲网吧的全部诉请;2、本案诉讼费用由休闲网吧承担。事实及理由:龙韵公司与案外人王长伟签订的装修合同,与休闲网吧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即使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案涉损失也无法证明真实发生。休闲网吧辩称,认可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16日,休闲网吧委托王长伟与龙韵公司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龙韵公司为休闲网吧装修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学校大街网吧,承包方式为辅工辅料(半包),工程造价400000元。开工日为2015年4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合同签订后,龙韵公司实际竣工日是2015年7月8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改造下水管道时造成的破裂给位于该网吧楼下的案外人造成损失。休闲网吧于2016年9月5日起诉,要求龙韵公司履行保修义务,赔偿休闲网吧为案外人支付的损失费35000元,因延期竣工所造成的营运损失、房租金、人员工资等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正意义的装修合同关系;2.休闲网吧所主张的经济损失的合理性。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正意义的装修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为,休闲网吧与龙韵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是2015年4月16日委托案外人王长伟与龙韵公司签订。王长伟本人出庭作证时,证实自己接受休闲网吧法定代表人赵鸿斌委托,同时其本人也自认是休闲网吧的实际投资人之一,考虑到签订合同时,休闲网吧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尚未取得(实际取得时间是2015年11月30日),对于王长伟的行为,休闲网吧予以认可;王长伟就拖欠龙韵公司工程款问题,双方已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1396号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王长伟和休闲网吧对于调解书的给付义务均表确认,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龙韵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垂满确认王长伟已履行完毕调解书中的给付义务。且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1396号案件中的《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案中的装修合同为同一证据,休闲网吧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即住所地系学校大街433号与房主郭庆荣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地址“天津市××新区学校大街433号”一致,考虑到案外人王长伟受休闲网吧委托并在另案中自愿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的行为并不损害龙韵公司的利益,与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形成矛盾。综合以上,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装修合同关系。关于休闲网吧所主张的经济损失,由于施工中对卫生间改造时造成的污秽物泄露赔偿楼下餐馆损失35000元,休闲网吧提供了支付赔偿款凭证,以及证人陈某出庭作证加以证实,另外龙韵公司在另案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8833号案件应诉答辩中已承认工程有质量问题,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予以支持。关于延期交工的房租损失问题,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延期交工40天,休闲网吧提供的与郭庆荣之间签订的“学校大街433号”租赁合同为3年,每年租金720000元,但庭审中休闲网吧自认实际从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交纳租金450000元,以此计算房租损失为49315元,该损失予以支持。关于休闲网吧主张的人员工资问题,休闲网吧只提供了2015年7月15日的工资单,但并没有提供劳动合同、身份情况以及在劳动部门的备案材料,故该用人工资损失的事实无法认定,难以支持。关于休闲网吧主张的营运损失,休闲网吧虽提供了休闲网吧2015年7月8日至8月31日的日进账表,但未提供相关的税务凭证,以此为据来推算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7月8日之间的营运损失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关于休闲网吧要求龙韵公司履行保修义务问题。装修合同对保修期没有约定,考虑到休闲网吧已实际使用了网吧,如确存在质量问题,应按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待修理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判决:一、龙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休闲网吧经济损失84315元;二、驳回休闲网吧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休闲网吧是否受案外人王长伟与龙韵公司之间装修合同的约束;2、休闲网吧所主张的损失费用是否合理。关于争议焦点1,龙韵公司认可其与王长伟之间的合同关系,而王长伟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其签约行为是受休闲网吧的委托,且休闲网吧亦予以认可,虽龙韵公司不认可其与休闲网吧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权利。据此,休闲网吧应受案涉合同的约束,其可以直接向龙韵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关于争议焦点2,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休闲网吧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虽龙韵公司不认可,但并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反驳,故,龙韵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龙韵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08元,由天津龙韵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底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