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58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笃容与周文健、胡贤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笃容,周文健,胡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58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周笃容,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周文健,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胡贤华,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渝0151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文健、胡贤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文健、胡贤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周笃容借款本金9���元及相关利息,但被执行人周文健、胡贤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周文健、胡贤华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以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文健、胡贤华有已设定抵押住房一套不宜强制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笃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5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