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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向翠英与谷喜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翠英,谷喜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242号原告:向翠英,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谷喜凤,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白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翠英与被告谷喜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翠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向翠英负担。审 判 员  卓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