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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文平、德州森博剑特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平,德州森博剑特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平,男,汉族,1966年1月4日出生,住临邑县。委托代理人:费靖,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德州森博剑特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文平与德州森博剑特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15)第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德州森博剑特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向李文平支付护理费121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39元。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德州森博剑特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德州森博剑特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了其土地、设备、原材料等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德州森博剑特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鲁临房城他字第11975号车间已于2013年1月15日抵押于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金额为200万元,且已分别被本院(2015)临商初字第706号、(2015)临立商保字第118号、(2015)临执字第1094号案件查封,其土地、设备、原材料等财产已被(2015)临执字第505号案件查封,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向李文平征询意见,李文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光颖审判员  吕照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