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5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文库强制猥亵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不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黑0405刑更1号罪犯人王文库,男,1962年12月17日,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安区。2016年4月7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公安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王文库患精神分裂症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4日,本院作出(2017)黑0405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王文库犯强制猥亵罪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将罪犯王文库送至鹤岗市看守所,鹤岗市看守所以王文库患精神分裂症为由,于当日向本院出具《拒收说明》拒绝收押。现罪犯王文库在鹤岗富力煤矿医院精神病科接受治疗。2017年3月,罪犯王文库妻子孔某某向本院提交担保书,申请对罪犯王文库暂予监外执行,佳木斯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佳精医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23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王文库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疾病状态;2、被鉴定人王文库目前无服刑能力;3、建议对被鉴定人王文库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鹤岗市兴安区司法局对罪犯王文库调查后,认为王文库患有精神疾病,具有社会危险性,并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兴安司矫调意(2017)字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不同意罪犯王文库暂予监外执行。检察院对罪犯王文库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是:应视其在监管场所现实病情表现依法办理。据此,本院结合兴安区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兴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罪犯王文库属于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不批准罪犯王文库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审判长 吕乃顺审判员 陈国军审判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绅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