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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与邹进罗行政非诉案由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邹进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3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谢进,区长。委托代理人何庭洁,女。委托代理人管洁,女。被执行人邹进罗,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天政征补[2016]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听证,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天政征补(2016)5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其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天政征补[2016]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四佳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人民陪审员  孙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