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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桐乡市洲泉汇丰皮革商行、钟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洲泉汇丰皮革商行,钟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496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洲泉汇丰皮革商行。经营人:胡建。被执行人钟国平。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洲泉汇丰皮革商行与被执行人钟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钟国平支付执行款2422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就执行情况及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