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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玫英与舒革、邓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玫英,舒革,邓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民248号原告:李玫英,女,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被告:舒革,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职工,湖南省溆浦县人。被告:邓国兰,女,系舒革妻子,1973年5月2日生,汉族,职工,湖南省溆浦县人。原告李玫英与被告舒革、邓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玫英于2017年2月16日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玫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舒革、邓国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玫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玫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李玫英负担。审判员  徐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袁洁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